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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积极鼓励投资者到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投资兴业,加快洋口港的开发建设步伐,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鼓励发展的主要产业有:大型石化工业项目、能源和原材料项目、新兴建材项目、港口码头项目、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新兴产业项目、综合物流项目等。

      第二条  凡在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注册的工业企业,注册资本全部到帐,且投资强度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可根据江苏省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实施出让供地。

      第三条  对投资者举办鼓励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给予建设环节规费减免政策扶持。对生产性基建部分,全额减免建设环节的政府性规费;非生产性基建部分,只要符合土地利用政策的,减半征收建设环节的政府性规费。

      第四条  凡在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投资的工业企业,自领取营业热照之日起,三年内免征市县的各种基金和收费项目。为鼓励企业落户,落户企业投产后缴纳的污水处理排海纳管费通过地方税收返还予以补贴。

      第五条  对注册资本在2000万美元(含内资折算)以上、科技含量高的工业项目,对在区内以BOT方式投资的社会公用事业项目,开发区可根据投资规模、科技含量、财政贡献情况及项目的发展潜力等对投资者以个案方式给予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六条  对进区企业的中介性、服务性收费从低收取,进区企业办理房地产、土地、资产抵押需进行价格评估时,其评估收费按规定评估费率相应档次最低标准的30%收取,登记费(鉴证费)减半征收。资产抵押评估的有效期三年,属同一企业同类性质在评估有效期内,因转贷等融资需要,需再次进行评估登记的项目,只收登记费(鉴证费),不再收取评估费。

      第七条  建立洋口港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凡属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的项目,不论项目大小,均进入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实行“即时受理、联合会办、陪同报批、全程服务”。

      第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由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负责解释。

 

江苏省洋口港经济开发区

  二○一二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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